1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1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趣探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 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赋役制度。唐初所 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 土地与 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 北魏开始至隋朝的 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 租庸调制。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 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 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 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 严重的财政危机。两税法的
主要内容是 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 人。一律上籍征税。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⑤无固定住处的 商人,所在 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
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 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 国家的 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 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 可能,使人民的 负担有 所 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 税源(这也 是 制定两税法的 目的 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 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 相对减轻。 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 赋税集中在 贫苦农民身上的 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 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 有 积极作用的 ,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 情况相适应的,是 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 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 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 为主的 转变,奠定了 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
明朝中期,在镇压了 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 存在 并且 在继续发展。 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 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 赋役制度是赋和 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 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 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 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 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 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 是 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和 土地管理体制的 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其实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
区就出现了 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 清丈全国土地的 基础上下令在 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 主要内容是 :①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 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 一条鞭法还没有 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一条鞭法是介于
“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 我 国封建社会后期的 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 着 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 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 农民对封建国家的 人身依附关系有 所 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 租的 产生和 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 一件划时代的 大事,它上承唐宋的 两税法,下启清代的 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 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摊丁入亩,又
称地 丁合一,是 清朝在 “一条鞭法”的 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清初的 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 实行的 不够彻底和 普遍,丁银和 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 土地 兼并的 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 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 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 “丁随地派、均丁于 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 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 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造了有 利条件。第二步即实行地 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四川等 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 丁钱银”,此后在 一些地 区逐渐推广。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 康熙帝开始的 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 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
发展,实行也 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 丁税已不存在 ,丁随地 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 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 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 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状况。据记载,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数字最多时在 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 人口不实的缘故。地丁合一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94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这显然 与实行地 丁合一之后,人丁负担从法律意义上说取消了是 有密切联系的 。另外,摊丁入亩的 推广导致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 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佣工、经商、从事手工业等 ,这显然 对商品经济的活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