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有传言称将从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对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回应称系误读,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看看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训?系误读。
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训?系误读
9月12日,教育部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近日,一些网络传言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此信息属对《办法》的误读误解。
《办法》并非网传的要全面禁止校外培训,而是要依法管理校外培训,让合规者
受到保护,让违法者 付出代价,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提醒广大家长和学生,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更要选择具备资格资质的
培训机构。为方便家长查询,教育部开通了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家长可通过平台“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选择具备资格资质的 校外培训机构;要注意缴费安全,防范“卷款跑路”等 资金风险,通过平台完成培训缴费,切勿通过 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培训费用支付给除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 任何账户,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守护好自己的 “钱袋”。明确行政执法依据
当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校外培训领域的
违法行为和 法律责任作了部分规定,但在林华看来,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和 抽象,在实践中给一线执法部门和 人员在 办理具体案件时带来较大挑战,可能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处理,进而损害校外培训执法的 公正性和 公信力。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指出,《办法》出台前,不同地
方针对校外培训问题有不同处理思路,导致各地针对校外培训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办法》的出台让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有了明确依据,具有一致性和 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
行政执法主体和 管辖适用范围,并对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也确保了可操作性,有 助于 促进有 效实施。《办法》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
执法主体。同时,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 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 在 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办法》特别明确了
衔接机制。“行—行”衔接机制方面,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 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 部门予以处罚;“行—刑”衔接机制方面,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是
依法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 关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发现,行政处罚法虽然 对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和 执行提出了 基本程序要求,但在 实践中仍无法完全解决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立案、如何调查取证等程序性难题。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但并没有 对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第四章“处罚程序和执行”规定了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 法定程序,从行为主体、违法事实、实体罚则、管辖部门、处罚时效五个方面明确了立案标准,并规范立案流程。申素平注意到,《办法》在明确行政机关在
调查过 程中可行使职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告知和 听证流程,对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予以充分保障。这具有维护公民实体性权利、保障行政目的实现等 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精准打击变异培训
自2021年“双减”改革实施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教育部发布的
数据,截至2022年10月,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由原来的12.4万个压减至4932个,压减率96%,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原来的263个压减至34个,压减率87.1%。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存在 ,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
违法行为。《办法》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 专门的 培训场所 或线上培训有 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 相应的组织机构和 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 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上述负责人指出,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
各种隐患,极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对此,《办法》明确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并具体列举了通过
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 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转线上”行为;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 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转地 下”行为;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 名义有 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换马甲”行为这三类隐形变异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制定了 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 法律责任。“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培训行为是
当前校外培训执法的重点和难点,现行上位法缺少对此类情形的 规范,存在立法空白。”林华认为,《办法》通过 列举隐形变异培训情形和确立兜底条款,有 利于依法精准打击学科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行为。林华注意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
校外培训帮助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对违规提供场所和 违规提供互联网通信相关服务的 帮助行为设定责令改正、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法律责任。结合此前被查处的
各类隐形变异培训案件,林华认为,对违规协助的 第三方主体设定行政处罚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校外培训场所 、校外培训软件的非法提供,完善校外培训监管体系。